价格垄断的认定标准-袁帅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公司事务

价格垄断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其核心标准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要素。以下是具体认定标准的详细分析: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认定时需满足:

    • 主体要件:存在两个或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独立经营者;
    • 行为要件:通过书面、口头或默示方式达成价格固定、变更或限制竞争的合意;
    • 效果要件:协议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实际或潜在效果。
      例如: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统一涨价,或竞争对手通过秘密会议协商定价,均可能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商品。认定时需分两步:

    • 界定相关市场:明确商品范围(如药品、电子产品)和地域范围(如全国、某省);
    • 评估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市场份额、控制能力、依赖程度等指标综合判断。若经营者市场份额达50%,或两个经营者合计达2/3,或三个经营者合计达3/4,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允许反证)。
      例如:某企业占据某地区80%的市场份额,并长期以远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无论横向协议还是纵向协议,均需评估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 横向协议:直接固定价格或划分市场,通常被推定具有排除竞争效果;
    • 纵向协议:如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售价,需结合市场结构、消费者福利等因素综合判断。
      例如:某品牌要求经销商必须按指导价销售,若导致市场价格统一、消费者选择减少,可能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
  4. 例外情形与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若经营者能证明协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豁免:

    •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例如:企业联合研发新技术时约定共享专利,若能证明对消费者有利且未排除竞争,可能被豁免。

实务建议:若企业涉及价格相关合作或定价策略,建议提前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避免达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有具体场景需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