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没有收到调解书,原则上不可以直接执行,但需分情况讨论:
调解书需依法送达才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调解书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若被告未收到调解书(如未实际签收、送达地址错误等),调解书尚未生效,法院不得直接依据未生效的调解书启动执行程序。此时,原告若想主张权利,需重新通过诉讼或仲裁等途径确认债权。
特殊情形:被告拒收或下落不明
执行阶段发现未送达的救济途径
若法院在未依法送达调解书的情况下启动执行,被告可提出执行异议(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主张调解书未生效,要求终止执行。法院审查后若认定异议成立,会裁定终止执行;若异议不成立,则继续执行。被告对裁定不服的,还可进一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送达方式、被告拒收原因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