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中标通知书后 不签合同的正当理由有哪些-刘新民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合同纠纷

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后,若出现不签合同的情形,要判定其是否为“正当理由”,主要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中的普遍认知。以下是一些可能被视为“正当理由”的情况,以及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一、不可抗力因素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释义,以下三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1.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这些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供应商或采购人的设施损坏、人员伤亡,从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 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新法律法规等,这些政府行为可能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例如新的环保政策可能导致供应商无法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

  3. 社会突发事件:如罢工、战争等,这些社会突发事件可能导致供应链中断、物流受阻,从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非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和可合理预计的原因(需具体分析)

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还有一些非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和可合理预计的原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被视为“正当理由”,但这类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且实践中财政部门往往持谨慎态度:

  1. 货物参数错误、报价错误等导致以中标价格无法完成项目: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时由于疏忽或误解导致货物参数或报价错误,且这种错误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后才被发现,且以中标价格确实无法完成项目,那么这可能被视为一种“正当理由”。但这种情况需要供应商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错误并非故意或疏忽大意,且确实无法以中标价格完成项目。

  2. 投标产品停产: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的产品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后突然停产,且无法找到替代产品或解决方案,那么这可能被视为一种“正当理由”。但供应商需要提供产品停产的官方通知或证明,并说明其已尽力寻找替代产品或解决方案但未能成功。

  3. 产品制作成本临时上涨: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时无法预见到产品制作成本会临时大幅上涨(如原材料价格突然暴涨),且这种上涨导致以中标价格履行合同将造成重大损失,那么这可能被视为一种“正当理由”。但供应商需要提供成本上涨的详细证据和计算依据,并说明其已尽力通过其他方式降低成本但未能成功。

  4. 公司内部调整、人员不足:这类情况通常不被视为“正当理由”,因为公司内部调整和人员不足是供应商可以预见和管理的风险。然而,如果这种调整或不足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导致公司设施损坏、人员伤亡)导致的,那么可能被视为一种“正当理由”。

  5. 上游厂家变卦:如果供应商依赖上游厂家提供关键部件或原材料,且上游厂家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后突然变卦(如拒绝供货、提高价格等),导致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那么这可能被视为一种“正当理由”。但供应商需要提供上游厂家变卦的官方通知或证明,并说明其已尽力寻找其他供应商或解决方案但未能成功。

三、法律风险与建议

无论何种情况,如果供应商或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都将面临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签合同的一方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给予处分并通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采购当事人应谨慎对待中标通知书的签发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和供应商实力;在签发后,应尽快与供应商沟通并签订合同。如果确实出现无法签订合同的情况,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以便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同时,供应商和采购人也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