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市场监管首违不罚的案件中对扣押物品如何处理-李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公司事务

在适用市场监管“首违不罚”的案件中,对扣押物品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形,通常遵循“解除扣押并返还”或“依法处置”的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1. 若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且扣押物品与违法行为无直接关联或无需没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规范,“首违不罚”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若扣押物品本身不属于违法工具或涉案财物(如误扣的合法商品、经营设备等),市场监管部门应立即解除扣押措施,返还当事人,并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返还清单。

  2. 若扣押物品属于违法工具或涉案财物,但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条件
    此时需区分物品性质:

    • 违法工具(如用于虚假宣传的印刷设备):若“首违不罚”仅免除罚款等处罚,但未免除没收违法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则物品可能依法没收(需根据具体法规判断,如《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虚假广告工具的没收规定)。
    • 涉案财物(如超范围经营的商品):若违法行为已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可优先选择返还财物,但需留存证据(如拍照、登记)并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避免后续争议;若财物存在安全隐患(如过期食品),则需依法销毁并记录过程。
  3. 若扣押物品需作为证据使用,但案件最终适用“首违不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采取扣押措施后,若需作为证据使用,可暂缓返还直至案件终结。但若“首违不罚”决定已生效且无需进一步调查,应及时解除扣押并返还,避免超期扣押侵犯当事人权益。

实务建议:

  • 当事人若对扣押物品处理有异议,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明确扣押依据及返还条件;
  • 若物品被错误扣押或超期未返还,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返还及赔偿损失;
  • 市场监管部门在“首违不罚”案件中应严格履行程序,避免因物品处理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扣押物品类型、违法行为性质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法规与实务经验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