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中 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竞合时如何处理-陈华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公司事务

在经济法中,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竞合时,通常需根据具体行为特征、损害后果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为性质并选择适用法律,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区分行为核心特征,明确法律适用优先级
    商业诋毁的核心是“贬损竞争对手商誉”,通常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虚假宣传的核心是“对自身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重点在于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若行为同时满足两要件(如既虚构自身优势,又捏造对手缺陷),需优先判断哪一特征占主导:

    • 若以贬损对手为主要目的(如通过对比贬低对手产品),可能更倾向认定为商业诋毁;
    • 若以误导消费者为主要目的(如夸大自身产品功能),可能更倾向认定为虚假宣传。
  2. 竞合时的法律责任叠加与选择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当两行为竞合时,行政机关或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节选择适用法律:

    • 行政处罚层面:若行为同时违反第8条和第11条,监管部门可依据其中一条或两条同时处罚(如既因虚假宣传罚款,又因商业诋毁责令改正),但需避免重复处罚(如同一事实不重复计算罚款基数)。
    • 民事赔偿层面:受害方可选择以商业诋毁或虚假宣传为由起诉,法院可能根据请求权基础(如商誉损害或消费者误导)确定赔偿范围,但需注意赔偿范围的重合性(如商誉损失可能同时包含消费者流失的间接损失)。
  3.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难以明确区分主次,法院可能采取“行为整体评价”原则:

    • 案例参考:如某企业通过发布对比广告,既夸大自身产品性能,又虚构对手产品缺陷,法院可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整体”,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第2条)或选择更贴合核心损害的法律条款(如以商业诋毁为主则适用第11条)。
    • 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被告行为同时满足两要件(如提供虚假信息内容、传播范围、损害后果等证据),被告则可主张其行为仅构成单一违法(如辩称对比广告属合理竞争)。

建议:若您遇到此类竞合问题,需结合具体行为细节(如宣传内容、传播方式、损害对象)分析法律适用,并注意收集证据(如广告文案、第三方评价、损失计算依据等)。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