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专票但缴税怎么处理-池效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已缴税仍构成犯罪,但主动补缴税款可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定性:虚开专票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要件是“虚开行为”(即无真实交易或交易内容不符),而非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即使行为人已按虚开发票金额缴纳税款,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该罪名的立法目的是打击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而非单纯以偷逃税款为构成要件。

  2. 量刑情节:补缴税款可争取从宽处理
    若行为人主动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接受行政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及司法实践,可能被认定为“悔罪表现良好”,从而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减轻处罚。例如:

    • 虚开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补缴税款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可能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 虚开税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基准刑为3-10年有期徒刑;若补缴税款且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能降至3年以下。
  3.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并行性
    即使行为人已补缴税款,税务机关仍可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对其处以0.5倍至5倍的罚款;同时,公安机关可能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二者并行不悖。但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可折抵刑事罚金(《行政处罚法》第35条)。

  4. 实务建议:立即停止虚开行为并主动补救

    • 自查整改:梳理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况(如金额、受票方、是否已抵扣等),评估法律风险;
    • 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虚开部分对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 配合调查:若已被立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 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如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虚开目的等)制定辩护策略,例如主张“不具有骗税目的”或“虚开税额未达立案标准”等。

提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若您或您的企业涉及此类问题,建议立即整理相关材料(如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并向我详细说明情况,以便进一步分析风险及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