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书不送达受理告知书可以吗-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复核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书不送达受理告知书可以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流程两个层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规层面来看,根据《复查复核指南》中的明确规定,复查、复核机关在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复查、复核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并且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这一规定确保了信访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及时了解申请的处理状态。

其次,从实际操作流程来看,如果复核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未按照规定送达受理告知书,这实际上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如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这一流程设计旨在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的受理过程公开、透明。

进一步来说,如果复核机关未送达受理告知书,信访人可能会因此无法及时了解申请的处理进度,甚至可能错过后续的补正材料、听证等关键环节。这不仅会影响信访事项的解决效率,还可能损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复核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必须按照规定送达受理告知书。如果信访人长时间未收到回复,可以主动联系复核机关查询申请的处理状态,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复核机关收到复核申请书后不送达受理告知书是不符合规定的。信访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申请的受理过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