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的把股权卖给第三人是否构罪-常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公司事务

代持股人将股权卖给第三人是否构成犯罪,需分情况讨论:

  1. 若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且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 民事角度: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则股权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若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则实际出资人有权追回股权。
    • 刑事角度: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目的是非法占有实际出资人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若名义股东利用职务便利)或盗窃罪(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无职务关联)。但需注意,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罪则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仅为代持股关系,无职务关联,且名义股东通过欺骗手段使实际出资人“自愿”交付股权(如伪造文件),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2. 若代持股协议无效或未生效(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民事角度:股权归属可能存在争议,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股权实际所有人。若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可主张股权转让无效,并要求名义股东返还股权或赔偿损失。
    • 刑事角度:若名义股东明知代持股协议无效或未生效,仍擅自处分股权并非法占有财产,可能构成诈骗罪或侵占罪(若名义股东先合法占有股权,后拒不返还)。但侵占罪需以“拒不返还”为构成要件,且数额需达到较大标准。
  3. 若名义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

    • 民事角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实际出资人有权追回股权。
    • 刑事角度:若名义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交易、伪造文件等手段非法占有实际出资人财产,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具体罪名需根据行为性质和主体身份判断。

法律建议:

  • 对实际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股权归属、处分限制及违约责任,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或公证,以增强对股权的控制力。若发现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应立即收集证据(如代持股协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 对名义股东:应严格遵守代持股协议约定,不得擅自处分股权。若需处分股权,应事先征得实际出资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 对第三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核查股权登记、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情况等),以避免因善意取得不成立而承担不利后果。

总结:代持股人将股权卖给第三人是否构成犯罪,需根据代持股协议效力、名义股东处分行为性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涉及刑事犯罪,需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如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等)。如有具体案情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