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中 被代理人已经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还能主张撤销吗-杨文萍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合同纠纷

在无权代理中,若被代理人已经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仍然有权主张撤销该代理行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 善意相对人: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人。
  2.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在被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后,善意相对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3. 通知方式: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善意相对人需要向无权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发出撤销合同的通知。

三、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 合同效力:一旦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该无权代理行为即被视为自始无效,合同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效力。
  2. 损害赔偿:若因无权代理行为导致善意相对人遭受损失,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四、实际案例分析

假设甲未经乙授权,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丙作为善意相对人,在得知甲无权代理后,可以催告乙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若乙明确拒绝追认,丙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通知甲和乙。合同撤销后,丙无需再履行合同义务,且若因合同遭受损失,有权请求甲进行赔偿。

五、建议与注意事项

  1. 及时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得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后,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以避免因合同继续有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 保留证据:在行使撤销权时,善意相对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催告通知、撤销通知等,以证明其已依法行使了撤销权。
  3. 寻求法律帮助:若善意相对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遇到困难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无权代理中,若被代理人已经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仍然有权主张撤销该代理行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和诚信原则。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