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因自然灾害造成延误应该怎么在合同里面体现-梁升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合同纠纷

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自然灾害导致延误的相关条款,是规避风险、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具体建议,供您参考:

  1. 不可抗力条款的明确约定
    首先需在合同中定义“不可抗力事件”,建议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例如:“不可抗力指合同签订后发生的、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暴雨、政府禁令等”。需注意两点:
  • 需明确自然灾害的具体类型(如几级以上地震、多少年一遇的洪水等量化标准),避免模糊表述;
  • 建议增加“经权威机构(如气象局、地震局)出具证明文件”作为认定依据,防止争议。
  1. 工期顺延的触发条件与程序
    需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方应在X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放弃顺延权利”。同时明确:
  • 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如从灾害发生日至恢复施工日,或扣除实际停工天数);
  • 若灾害导致工程部分损坏需修复的,修复期是否计入顺延工期(建议单独约定)。
  1. 费用分担的公平原则
    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额外费用(如材料涨价、二次运输、临时设施重建等),需区分责任:
  • 因灾害直接导致的损失(如已完工部分被冲毁),建议约定“由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若均无过错则按保险赔付情况处理”;
  • 因延误导致的间接损失(如管理费增加、融资成本上升),建议明确“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各自承担”。
  1. 保险条款的衔接
    若合同涉及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等,需明确:
  • 投保义务方(通常为发包人)及保险范围;
  • 保险赔付不足时的补充责任(如“保险赔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发包人承担X%,承包人承担X%”);
  • 索赔程序(如“承包人应在知道损失后X日内提交索赔申请,发包人应协助提供材料”)。
  1. 合同解除的特殊情形
    若灾害导致工程长期无法复工(如连续停工超过X日),或使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如工程被政府划入生态保护区禁止建设),可约定:
  • 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 解除后的结算原则(如“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已付款多退少补”);
  • 现场材料、设备的归属(如“已进场材料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在X日内撤场”)。

示例条款参考: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受影响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气象局/地震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工期顺延天数=实际停工天数+合理恢复期(不超过15日)。因延误产生的额外费用,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均无过错的,由发包人投保的工程一切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发包人承担60%,承包人承担40%。若连续停工超过60日,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结算。”

注意事项:

  • 条款需与《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第590条(违约责任免除)等法律规定衔接;
  • 避免使用“一切损失由XX承担”等绝对化表述,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 重大项目建议委托律师审核,确保条款与项目风险匹配。

如有具体合同文本或项目情况,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