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出资实缴日期已到 公司欠在债 债权人依据哪条法律要求股东出资-贾志波律师|法行宝
2026-06-27 劳动纠纷

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要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履行出资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1.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
    根据该条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在工资出资实缴日期已到的情况下,若股东未按期缴纳,公司或其他股东可直接依据此条款主张权利。
    此外,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限制。此时债权人可通过破产管理人间接推动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扩展适用
    该条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直接赋予债权人突破公司独立人格、直接追索股东个人财产的权利,尤其在以下情形中适用性更强: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同时起诉公司及未出资股东;
    •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如工资债权)出资的,若未依法评估作价或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行为,债权人可依据该条款主张更严格的责任。
  3. 实务操作中的关键点

    • 证据固定:债权人需证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以及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事实(如执行裁定书、财务报表等);
    • 诉讼策略:可同时起诉公司及股东,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提高债权实现概率;
    • 期限抗辩的排除:若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或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不得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抗辩,此时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直接要求股东出资。

建议:若您作为债权人遇到此类问题,需尽快收集股东未出资的证据,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判断是否需申请公司破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