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当年是否享有年休假,需分情况讨论:
一般情况下,产假与年休假不冲突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这意味着,若职工在当年已休产假,仍可依法享受剩余的年休假天数。例如,某职工产假为128天,当年应休年休假为10天,则产假结束后仍可申请10天年休假。
特殊情形下可能丧失年休假资格
若职工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如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但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或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但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等,则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但需注意,产假不属于病假范畴,因此仅因休产假不会直接导致年休假资格丧失,除非同时符合上述病假条件。
法律建议:
示例:
张女士累计工作5年,应休年休假5天。2023年她休产假158天,产假结束后向单位申请年休假被拒。单位理由为“当年已享受长假”。此时,张女士可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主张权利,要求单位安排5天年休假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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