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但需注意其受偿顺序及计算截止时间。具体分析如下:
滞纳金性质与受偿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而非优先债权(如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本身)。这意味着其清偿顺序劣后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有担保债权,仅在上述债权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按比例分配。
滞纳金计算截止时间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虽然滞纳金在性质上不属于“利息”,但司法实践中普遍参照该条款精神,将滞纳金的计算截止时间确定为破产案件受理日。例如,若企业于2023年1月1日被法院受理破产,则202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再计入债权范围。
例外情形与实务操作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结合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表、税务机关申报材料及法院裁定文书,进一步分析滞纳金金额、受偿比例及潜在争议点。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破产债权申报、清偿顺序优化等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