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经过监护人追认是不是有效的”,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发,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不具备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接下来,我们来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它明确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条款直接回答了您的问题的一部分,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
然而,您还提到了“经过监护人追认”的情况。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由于其本身不具备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存在“效力待定”的状态,也就不存在“经过监护人追认后有效”的情况。换句话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论监护人是否追认,都是无效的。
但为了更全面地解答您的问题,我们可以对比一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而他们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这里明确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上的不同。
综上所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且这一无效状态并不因监护人的追认而改变。因此,对于您的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经过监护人追认是不是有效的”,答案是: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