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定义-侯佳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一条款明确界定了斡旋受贿罪的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
  2. 客观要件:

    •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便利条件包括职权关系和工作联系,如横向的不同部门间的工作往来和纵向的上下级单位间的非隶属关系。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涵盖非法利益和违背政策、规章等获得的利益。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包括直接的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
  3. 主观要件:

    • 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必须明知自己需要利用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存在故意为之的心态。

三、行为特点

  • 间接性:行为人并不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 目的性:明确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收益性: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通常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四、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以受贿罪论处。具体的法律责任则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例如,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实际案例

以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乙某为例,其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本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协调,减免了对某违规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事成之后,乙某收受了项目老板孙某送予的10万元好处费。在此案例中,乙某的行为符合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特别提醒

  • 斡旋受贿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廉洁制度,也损害了公众的信任。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斡旋受贿罪的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其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实际案例均需我们深入了解和认识。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