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确实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一点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和规定。
首先,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完成登记程序后,即取得法人资格,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也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合作社作为法人的一种,同样适用此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还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特别法人,即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其次,合作社的独立法人地位体现在多个方面。它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对其财产(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同时,合作社也需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其作为独立法人在财产管理和债务承担方面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再者,要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这包括有5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最后,合作社作为独立法人,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于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合作社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设立登记等手续,以确保其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性。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合作社也应充分利用其独立法人地位,依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合作社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法律地位、财产权利和责任承担均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