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回去以后受伤还能认定为工伤吗-常越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劳动纠纷
  1. 一般情况:难以认定为工伤

    • 结论: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
    • 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通常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能走工伤认定程序。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若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通常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2. 特殊情况:可参照工伤处理

    • 结论:在特定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受伤可参照工伤处理。
    • 情形一: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 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若用人单位招用的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且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尽管这种情况存在争议,但部分司法实践如此认定),则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 情形二:特定单位按项目参保
      • 原因:部分地区允许用人单位为退休返聘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或以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此条虽未直接说明退休返聘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可构成劳动关系,但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提供了参考)
      • 地方特殊规定: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 无法认定工伤时的权益救济

    • 结论:若退休返聘人员不能认定工伤,其权益并非无法得到保障,仍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主张赔偿。
    • 处理方式:
      • 协商:受伤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 诉讼或调解: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诉讼或申请调解。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 过错分担:在处理纠纷时,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若退休人员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如未遵守工作操作规范,可能会相应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总结: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需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由于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直接认定为工伤。但在特定情形或部分地区规定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若无法认定工伤,退休返聘人员仍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主张赔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