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分几类-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索贿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 特点: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和勒索性,不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索贿行为在受贿罪中通常被视为情节较为严重,因此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 收受贿赂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 特点:这种受贿形式较为隐蔽,可能涉及多种名义的财物收受,如干股、合作投资收益、委托理财收益等。只要这些财物是归个人所有,且与职务行为有关,即可构成受贿罪。
  3. 斡旋受贿: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 特点:斡旋受贿涉及第三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且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这种受贿形式通常更为复杂,涉及多个主体和多个职务行为。
  4. 事后受贿(可视为斡旋受贿的一种特殊形式):

    • 定义: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离职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 特点:事后受贿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是否明知请托人给予财物的原因。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即使行为人已经离职或退休,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5. 商业受贿(特定领域):

    • 定义: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受贿,则按受贿罪处理。
    • 特点:商业受贿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涉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受贿,则按照受贿罪进行处罚。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量刑标准(参考):

  • 数额较大:一般指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 数额巨大:一般指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以及具有其他较重或严重情节的。

在处理受贿罪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情节、社会影响等多个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准确适用。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受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