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关系”的界定,在多数情境下,尤其是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语境中,通常与“特定关系人”的概念紧密相连。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明确提及“不正当关系”的详细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对“特定关系人”的认定标准中,间接理解“不正当关系”的内涵。
首先,从身份认定的角度来看,“特定关系人”包括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如秘书、司机、保姆等。这些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职业联系,是明确且固定的。然而,这并不直接构成“不正当关系”,但为理解“不正当关系”提供了基础背景,即超出这些正常亲属或职业关系之外的、可能涉及利益输送或不当影响的关系。
其次,依不正当性关系认定,这是直接关联到“不正当关系”的核心部分。这里主要指的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情妇(夫)。情妇(夫)通常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但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人。这种关系不仅违背了婚姻道德,更可能涉及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在认定时,除了双方的陈述外,还需要收集平时交往、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关系的长期性和不正当性。
最后,依共同利益认定也是理解“不正当关系”的重要方面。这主要指的是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如合伙人、共同投资人、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人、共同受贿人等。这些关系可能基于经济利益、精神利益或其他利益而形成,且往往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紧密相连。这种共同利益关系,如果超出了正常的商业合作或社交范畴,就可能构成“不正当关系”。
概括起来,“不正当关系”在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语境中,通常指的是超出正常亲属、职业或社交关系之外的,可能涉及利益输送、权力滥用或不当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基于不正当性关系或共同利益关系而形成,且往往与违纪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因此,在认定和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关系的性质、持续时间、经济往来以及是否涉及职务行为等多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