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类质保金规定-翟晓静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合同纠纷

您好,关于设备类质保金的规定,实际上主要参照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虽然该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建设工程,但其中的质保金管理原则和流程对于设备类质保金同样具有参考价值。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设备类质保金的相关规定:

一、质保金的定义与目的

质保金,即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设备款)中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设备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目的在于确保设备在缺陷责任期内能够得到及时的维修和保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缺陷责任期的规定

  1. 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 起算点:缺陷责任期从设备通过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之日起计。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验收之日起计;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备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90天后,设备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

  1. 预留方式: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方式、比例和期限。质保金可以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设备款)中预留,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等其他方式替代。
  2. 预留比例:质保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或设备款)结算总额的3%。若采用银行保函替代质保金的,保函金额同样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3%。
  3. 返还条件:缺陷责任期内,若承包人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且设备未出现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承包人已对出现的缺陷进行了及时维修并承担了相应费用,则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
  4. 返还流程: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保金的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照约定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若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质保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发包人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保金的使用与争议处理

  1. 使用条件:在缺陷责任期内,若设备出现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若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保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
  2. 争议处理: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保金的预留、返还以及设备维修质量、费用等存在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五、特殊规定

  1. 政府投资项目:对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2. 社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质保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质保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设备类质保金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