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质保金规定-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合同纠纷

关于货物质保金的规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常可以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并不能收取质量保证金。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主要用于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投标活动。

  2. 履约保证金:其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主要作用是保证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履约。当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成且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

    • 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及不予退还的情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压缩退还期限,以减少保证金对供应商资金的占用。

二、质量保证金

  • 在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活动中,是严禁收取质量保证金的。这一规定旨在杜绝资金被占用,优化营商环境。

  • 然而,在工程项目中,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以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这部分内容主要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范。

    •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缺陷责任期内,如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与建议

  • 尽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采购人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等问题。
  •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采购人严格把好验收关,并重视源头的采购需求编制及审核环节。同时,应明确项目的售后服务要求,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 对于供应商而言,如遇到违规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退还不及时的情况,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货物质保金的规定主要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质量保证金的相关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