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没有资产给债权人还款怎么办-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公司事务

挂名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无资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法律路径主张权利,挂名股东亦可针对性抗辩或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债权人角度:突破执行困境的路径

  1. 主张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若挂名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关键证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材料。
    • 例外情形:若挂名股东能证明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如代持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且资金已到位),可免除责任。
  2. 主张挂名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若挂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主张其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典型情形:挂名股东配合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资产无偿转让至关联方,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 举证要点:需证明挂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资产转移行为与债务无法清偿存在因果关系。
  3. 申请公司破产,通过破产程序追偿
    若公司符合破产条件(如资不抵债),债权人可申请公司破产,并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若挂名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滥用权利的情形,破产管理人可追索其责任,债权人可通过破产分配受偿。

二、挂名股东角度:抗辩与补救措施

  1. 证明“挂名”事实,主张不承担股东责任
    挂名股东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其仅为名义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或享有股东权利:

    • 代持协议: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行使;
    • 实际控制人确认函: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文件,承认挂名股东的代持身份;
    • 公司管理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记录等,证明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决策。
    • 法律后果:若证据充分,法院可能认定挂名股东不承担股东责任,但需注意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如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可能无效)。
  2. 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若挂名股东因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遭受损失(如工资被扣划、财产被查封),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 追偿依据:代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或《民法典》第929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
    • 诉讼策略:可同时起诉公司和实际出资人,要求实际出资人赔偿损失。
  3. 申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若挂名股东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如错误追加为被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提出执行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自身责任。

三、实务建议

  1. 对债权人:

    • 优先调查挂名股东的出资情况及公司资产转移线索,选择最有利的追偿路径;
    • 申请财产保全时,注意查封挂名股东名下可能存在的隐匿财产(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的资产)。
  2. 对挂名股东:

    • 避免签署空白文件或随意配合公司登记行为,防止被认定为实际股东;
    • 代持协议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边界,并留存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总结:挂名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债权人可通过追究出资责任或滥用权利责任实现债权,挂名股东则需通过证明代持事实或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来维护权益。具体策略需结合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综合判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诉讼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