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吗-韩光玲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经济纠纷

是的,我国现行《刑法》中仍然保留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下从法律渊源、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三个维度为你详细说明:

一、法律渊源

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自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立,历经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两次修订,核心条款未被废止。2024年修正案主要调整了量刑档次中的罚金刑标准,但未改变罪名存续状态。

二、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

  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公司、个体工商户)
  2. 主观方面:故意,且需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注意:2018年最高法典型案例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等非骗税目的的虚开行为,若未造成税款损失,可不认定为犯罪)
  3. 客观行为:实施了虚开行为,包括:
    • 为他人虚开
    • 为自己虚开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 介绍他人虚开
  4. 客体要件:侵犯了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及税收征管秩序

三、量刑标准(2024年修正后)

情节 自然人量刑 单位量刑
基本犯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处罚
数额较大(税款10万-50万) 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 同上
数额巨大(税款50万以上)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同上

特别提醒: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三个关键点:

  1. 数额计算:以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为准,而非票面金额
  2. 认罪认罚:2021年最高检《关于办理涉税案件合规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案件可作不起诉处理
  3. 行刑衔接:虚开税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一般5万元起)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虚开行为定性、数额认定或辩护策略,可直接向我提供案件细节,我将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规则为你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