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规定了什么-康怡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侵权纠纷

《民法典》中对高空抛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禁止行为、侵权责任承担以及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具体如下:

  1. 禁止高空抛物行为

    • 结论:《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法条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详细解读:此条款直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禁止性,强调了行为的不合法性,并明确了造成损害时的侵权责任归属。
  2. 侵权责任承担

    • 结论:高空抛物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法条依据: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详细解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建筑物使用人提出了一定的责任要求。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先行补偿,体现了公平原则。同时,赋予了补偿人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以平衡各方利益。
  3. 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结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法条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详细解读:此条款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在防止高空抛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置警示标识等,以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若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建筑物管理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职责

    • 结论: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法条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详细解读:这一规定强调了公安等机关在调查高空抛物事件中的职责和作用。公安等机关应及时介入调查,通过收集证据、询问目击者等方式,查清责任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和保障。

综合建议:

  • 对于建筑物使用人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参与建筑物安全保障工作,如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而言,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若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损害发生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对于受害者而言,若因高空抛物遭受损害,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或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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