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黄宏勇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行政纠纷

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其核心特征是临时性、预防性、非惩罚性。
    而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如划拨存款、拍卖财物等)。其核心特征是强制性、终局性、执行性。

  2. 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性质

    • 加处罚款:针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况,行政机关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罚款(如每日3%),目的是督促其履行原罚款决定。
    • 滞纳金:针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如税款、行政收费),行政机关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款项,同样属于督促履行的手段。
      二者均以当事人已存在的行政义务为前提,通过附加经济负担的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属于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
  3. 法律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明确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列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总结: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是行政机关为强制当事人履行已有义务而采取的执行手段,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范畴,而非临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若您遇到相关争议(如加处罚款程序违法、滞纳金计算错误等),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