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存在破产法第32条个别清偿的行为 管理人怎么撤销追回-朱自军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公司事务

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来撤销个别清偿行为并追回财产。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管理人有权撤销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行为,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债务人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
    • 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
    • 清偿行为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如清偿后债务人获得对等价值或清偿行为符合正常经营需要)。

例外情形:若清偿行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32条但书条款(如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且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债权),则管理人不得撤销。

  1. 操作流程与证据收集

    • 调查取证:管理人需通过审计债务人财务记录、查阅合同、银行流水等,确认清偿行为的时间、对象、金额及债务人当时的财务状况。
    • 提起诉讼:以债务人为被告,个别清偿的债权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判令撤销清偿行为并返还财产。
    • 执行追回:胜诉后,管理人可依据生效判决,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回被清偿的财产或等值款项。
  2. 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 时效限制:撤销权诉讼需在破产申请受理后2年内提起,逾期将丧失权利。
    • 财产返还范围:若清偿行为涉及实物(如房产、车辆),管理人可要求返还原物;若原物已灭失或无法返还,可要求折价赔偿。
    • 债权人抗辩:个别债权人可能主张清偿行为符合商业惯例或债务人主动履行,管理人需通过证据反驳,证明清偿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且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建议:管理人应尽快启动调查程序,固定关键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若涉及复杂交易结构或跨境清偿,可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分析法律适用及诉讼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