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诉讼中,若已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查对方账户资产,需分情况讨论:
婚内财产协议已明确约定财产归属及查询权
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财产的归属(如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赋予了一方查询对方账户资产的权利(例如约定“双方应配合提供银行流水供对方核查”),则提出查询的一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对方配合。若对方拒绝,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此时,协议内容是支持查询的核心依据。
婚内财产协议未约定查询权,但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争议
若协议仅划分了财产归属(如约定“某套房产归甲方所有”),但未明确查询权,而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对方名下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疑(例如怀疑对方隐匿或转移财产),则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婚内财产协议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若协议因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被法院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则财产归属需按法定共同财产原则重新分割。此时,双方均有权要求查询对方名下财产,以明确共同财产范围。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