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诉讼中 已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 一方可以要求查对方账户资产吗-何晓伦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婚姻家庭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若已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查对方账户资产,需分情况讨论:

  1. 婚内财产协议已明确约定财产归属及查询权
    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财产的归属(如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赋予了一方查询对方账户资产的权利(例如约定“双方应配合提供银行流水供对方核查”),则提出查询的一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对方配合。若对方拒绝,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此时,协议内容是支持查询的核心依据。

  2. 婚内财产协议未约定查询权,但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争议
    若协议仅划分了财产归属(如约定“某套房产归甲方所有”),但未明确查询权,而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对方名下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疑(例如怀疑对方隐匿或转移财产),则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若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隐匿财产(如突然大额转账、频繁取现等),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询对方银行账户、股票、基金等资产信息。
    • 举证责任分配:提出查询的一方需初步证明对方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提供线索),法院才会批准调查申请。若完全无线索,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3. 婚内财产协议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
    若协议因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被法院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则财产归属需按法定共同财产原则重新分割。此时,双方均有权要求查询对方名下财产,以明确共同财产范围。

实务建议:

  • 若希望在离婚诉讼中掌握主动权,建议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查询权(如“双方应每年互相提供银行流水供对方核查”),并保留相关执行条款(如违约责任)。
  • 若协议未约定查询权,需在诉讼中积极收集对方可能隐匿财产的线索(如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以提高法院批准调查申请的概率。
  • 若对方拒绝配合查询,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查令,或通过律师向金融机构发函要求协助(需法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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