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矿山企业可以协议转让-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公司事务

符合特定条件的矿山企业可以协议转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情况:

  1. 国务院批准的特定矿山企业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时,若符合以下条件可直接协议转让:

    •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 采矿权属无争议;
    • 已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环保、安全达标等)。
      典型场景:央企或省级重点国企因重组、资产优化需要转让采矿权,且经国务院特批的,可绕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程序,直接与受让方协议成交。
  2. 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后首次转让的矿山企业
    若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系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如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情形),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协议转让:

    • 探矿权转采矿权后已投入生产满1年;
    • 转让方已完成法定最低勘查投入(如金属矿需完成详查或勘探);
    • 受让方具备与采矿活动匹配的资金、技术条件;
    • 未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要求。
      例外情形:若原协议出让时明确约定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期限的,需优先遵守约定条款。

需特别注意的合规要点:

  • 协议转让需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转让后,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生态修复等法定责任不因权属变更而免除;
  • 若涉及外商投资矿山企业,还需符合《外商投资法》及《矿产资源法》关于外资准入的规定。

如您的矿山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或需进一步评估转让合规性,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