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原因和结果牵连举例-吴娟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刑事辩护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结果行为或目的行为,与另一犯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以下从原因牵连和结果牵连两个角度,结合具体例子进行说明:

原因牵连

原因牵连,指的是行为人为了实施某一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另一罪名。这种情况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且两者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例子1:抢劫罪与盗窃罪

  • 甲为了抢劫银行,先盗窃一辆汽车用于作案时逃跑。这里,盗窃汽车是手段行为,触犯了盗窃罪;抢劫银行是目的行为,触犯了抢劫罪。两者构成牵连犯,因为盗窃汽车是为了实施抢劫银行这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例子2: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

  • 丁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故意杀人行为是手段,目的是制造保险事故进而骗取保险金(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形成牵连关系,因为故意杀人是为了实现保险诈骗这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结果牵连

结果牵连,则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又因此产生了另一犯罪结果,且这两个结果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这种情况下,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两者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不过,严格来说,结果牵连更侧重于描述一种犯罪行为引发多个犯罪结果的情形,在牵连犯的典型分类中,更侧重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但为全面解答,以下也给出类似情境的例子,并说明其处理逻辑。

类似结果牵连的例子(更侧重于行为与后续结果的关联性描述):盗伐林木罪与故意伤害罪

  • 盗伐林木后为抗拒抓捕而故意伤害他人的,既构成盗伐林木罪,也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这更偏向于描述一个犯罪行为(盗伐林木)后引发的另一个独立犯罪行为(故意伤害),但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也会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进行考量,即“从一重处”。

更典型的牵连犯中结果导向的考量(以目的与手段的结果关联为例):走私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

  • 丙在走私毒品过程中,携带枪支用于抗拒缉私。非法持有枪支是手段行为(为走私毒品这一目的而准备),其直接结果虽非走私毒品本身,但该手段行为(非法持有枪支)与目的行为(走私毒品)紧密相关,且分别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走私毒品罪。这里,非法持有枪支可视为走私毒品目的实现过程中的一个“手段性结果”(即因走私目的而采取的持有枪支行为),两者构成牵连犯。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对于牵连犯的处理,我国刑法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应当“从一重处”,即按照其中的重罪来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数罪之间的牵连关系特别紧密等,也可能采取数罪并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牵连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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