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不需要社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业主自行组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仅负有指导、协助的职责,无权审批或否决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需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但备案属于事后告知性质,不影响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
社区需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筹备与指导工作
虽然社区无权决定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社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具体参与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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