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转移规则-李文杰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合同纠纷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承担转移规则主要遵循交付主义原则,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下是对这一规则的详细解释和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转移规则:

一、一般原则:交付主义

  1. 含义:交付主义原则意味着,在买卖合同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则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交付”指的是占有的转移,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交给买受人。

  2. 示例:假设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当甲从乙处接收货物时,货物的风险即从乙转移到甲。若此后货物因不可抗力(如地震)而损坏,该损失应由甲承担。

二、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转移规则

  1. 涉及运输的交付

    • 出卖人代办托运:如果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则风险不按此规则转移。

    • 买受人自提:若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提货物,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 在途标的物的买卖

    •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例如,丙在网上看到丁出售一辆正在运输途中的二手车,双方达成买卖协议,自协议成立起,该车若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导致损坏,风险由丙承担。
  3. 需要运输且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 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 电子合同履行地交付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相应风险按上述交付时间节点进行转移。

三、风险转移的例外情况

  1. 买受人过错导致的风险不转移

    • 如果买受人存在过错,导致出卖人无法按时交付标的物或者造成标的物损害的,即使按照一般规则风险应当转移给买受人,但由于买受人的过错行为,风险可能仍由出卖人承担或者买受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不转移

    • 当出卖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时,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不发生转移,买受人仍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 在途标的物买卖中出卖人隐瞒瑕疵时的风险不转移

    • 在在途标的物的买卖中,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如质量问题、权利瑕疵等),但未告知买受人,那么即使合同成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不应简单地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四、法律建议

  1. 明确约定风险转移时间: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以避免纠纷。例如,可以约定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风险才转移给买受人。

  2. 及时接收标的物:买受人应及时接收标的物,完成交付手续,以减少风险。

  3. 购买保险: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可以考虑购买相关保险来降低风险。例如,出卖人可以购买运输保险,买受人可以购买财产保险等。

  4.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关于风险转移的条款,应明确、具体、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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