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参与的一审如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永刚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行政纠纷

在人民陪审员参与的一审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通过以下机制得到保障:

  1. 严格的选任机制确保陪审员中立性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人民陪审员需年满28周岁、品行良好且具备社会公信力,同时排除人大代表、公检法人员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职业群体。选任时通过随机抽选与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结合的方式,确保陪审员来源广泛、立场客观。例如,某基层法院从辖区5万名符合条件居民中随机抽选200人作为候选库,再通过摇号确定具体案件陪审员,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

  2. 庭审程序中的实质参与权
    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后,依法享有三项核心权利:

    • 事实认定权:对证据真实性、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等事实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合同履行情况等);
    • 表决权:在合议庭评议阶段,对定罪量刑等法律适用问题与法官同票同权,最终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
    • 监督权:可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申请调取新证据,甚至对法官的庭审行为提出异议(如某陪审员在盗窃案中要求调取案发地监控录像,推动案件关键证据补全)。
  3. 专业法官的引导与制约平衡
    为避免陪审员因法律知识不足影响审判质量,法律设计了双重保障:

    • 庭前指导:法官需向陪审员发放《案件事实清单》,明确争议焦点(如民间借贷纠纷中需查明的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
    • 评议隔离:合议庭评议时,法官先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陪审员后对事实问题表决,防止法官意见过度主导(如某故意伤害案中,陪审员坚持被害人存在过错,最终推动量刑从3年减至2年)。
  4. 救济渠道的兜底保障
    若当事人认为陪审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申请再审。例如,某贪污案中,当事人以陪审员与检察官存在同学关系为由申请回避,法院经审查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改判无罪。

温馨提示:若您作为当事人遇到陪审员参与的案件,可重点关注以下细节:

  • 庭审前核对陪审员信息公示表,确认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 庭审中主动要求陪审员对关键事实提问(如“您认为被告的辩解是否合理?”);
  • 收到判决书后,若对陪审员表决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如有具体案件需要分析,欢迎随时向我咨询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