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抵销怎么处理-李勇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经济纠纷

在处理执行中的抵销问题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因素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公平、公正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执行中抵销处理的详细解答:

一、抵销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定

抵销是债消灭的一种法定形式,它允许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得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在执行程序中,抵销同样适用,但受到一定限制,以避免损害第三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就执行抵销的适用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们在处理执行抵销问题时的重要依据。

二、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抵销处理

在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抵销的处理尤为复杂,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当生效裁判已经确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发包人在该裁判生效后与承包人的债务抵销就不能对抗执行。

原因如下:

  1. 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实际施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全面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却可能因合同相对性原则而难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因此,法律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特殊保护,允许他们在一定范围内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债权。

  2. 避免规避判决义务:如果允许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债务抵销,那么实际上就是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了清偿,从而规避了判决确定的向实际施工人清偿的义务。这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实际施工人权利的目的,还可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程序中抵销的限制与例外

在执行程序中,抵销并非毫无限制。特别是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被执行人通过事后受让债权的方式主张抵销,那么实质上就等于让该被执行人“绕开”参与分配程序,使自己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了优先清偿的地位。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法定的清偿顺序,也侵害了其他在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外情况:

尽管抵销在执行程序中受到一定限制,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包人实际已经向承包人清偿的部分,应予以保护。如果发包人认为因抵销而产生了双重给付(即向实际施工人给付以及向承包人给付),他们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之诉等其他程序救济,要求承包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四、具体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鑫某置业公司在判决已经明确其向李某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没有向李某友履行,而是自行与合某建筑公司就互负债务进行抵销。这种抵销行为加大了申请执行人李某友债权实现的风险,与判决确定的目的不一致,因此该抵销行为对李某友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李某友的强制执行申请。

五、建议与总结

  1. 审慎审查抵销行为:在处理执行中的抵销问题时,人民法院应认真审查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执行抵销,避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2. 保护弱势方权益:在特定情形下,如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兼顾其他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弱势方当事人尤其是广大农民工提供司法保护。

  3. 遵循法定程序:如果发包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抵销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如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或申请再审等。

综上所述,执行中的抵销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因素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公平、公正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我们应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审慎审查抵销行为,避免损害第三人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