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是从什么时间起算 怎么计算-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及计算方式如下:

  1. 起算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 直接收到行政决定:若申请人直接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决定(如处罚决定书、许可驳回通知等),期限自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算。
    • 公告送达或邮寄送达:若行政机关通过公告或邮寄方式送达,期限自公告期满或邮寄签收之日的次日起算。
    • 未告知申请权利或期限:若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或申请期限,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信息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年(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不作为案件:若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期限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算(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2. 计算方式

    • 基本期限:一般为60日,自起算日起计算,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 特殊情形:
      • 法律另有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复议期限为60日,但需注意该期限是否包含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
      • 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需提供证据证明)。

示例:

  •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期限自1月2日起算,至3月2日(含)届满(60日)。
  • 若3月2日为周六,则顺延至3月6日(周一)为最后一日。

注意事项:

  • 复议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但可因法定事由延长(如不可抗力)。
  • 超过复议期限未申请的,申请人将丧失复议权利,但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在起诉期限内,一般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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