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有哪些-魏修立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婚姻家庭

在我国,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 因胁迫而结婚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详细解释:胁迫指的是一方以给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例如,通过恐吓、威胁伤害家人等方式强迫对方结婚,均构成胁迫。在此类情况下,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 举例说明:假设甲因乙威胁要伤害其家人而被迫与乙结婚,甲在乙停止威胁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

    •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直接规定的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条虽未直接以“可撤销婚姻”的标题出现,但逻辑上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且实践中广泛认可),这通常被理解为婚姻可撤销的另一种法定情形。
    • 详细解释:重大疾病通常指那些对婚姻生活、生育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对生命造成长期威胁的疾病,如癌症、严重的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梅毒)、遗传性疾病等。这些疾病需在医学上有明确诊断,并且结婚时尚未治愈。如果一方在婚前明知自己患有此类疾病却故意隐瞒,另一方在得知真相后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 举例说明:假设丙在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但未告知丁,婚后丁发现丙的病情,丁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段婚姻。

在处理可撤销婚姻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时间限制:无论是因胁迫还是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请求撤销婚姻,都必须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对于胁迫情形,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重大疾病未告知情形,一般也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一期限,将丧失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
  • 法律后果: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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