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双选之后 调岗 需要协商一致吗-汪婷婷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参加双选之后调岗,一般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存在特殊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协商一致调岗的常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工作岗位的调整、薪资待遇的变化等。在参加双选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从法律层面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这样做可以避免后续因调岗引发的劳动纠纷,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原本从事技术岗位工作,双选后用人单位想将其调至销售岗位,此时就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若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可能构成违法。

  2.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调岗的特殊情况

    •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有权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比如,劳动者因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再胜任原来高强度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身体状况和单位实际情况,为其安排相对轻松的工作岗位。
    • 不能胜任工作:同样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若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无需协商一致。例如,销售岗位的劳动者连续多个季度未完成销售任务,经公司培训后仍无法达到岗位要求,公司可以将其调至其他适合的岗位。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合同前,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这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通常指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比如,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至其他城市,部分劳动者不愿意随迁,此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安排本地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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