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一般金钱债权不能直接排除抵押,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产生排除效果,以下分情况说明:
从抵押权的本质和设立目的来看
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般金钱债权通常是指普通的、没有特定担保措施的债权。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同时,丙对甲的某套房屋享有抵押权,担保的是另一笔50万元的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丙基于抵押权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的一般金钱债权不能直接排除丙的抵押权。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丙可以依法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乙只能就剩余部分(如果有)受偿。
从特殊情形来看
- 恶意抵押情况: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一般金钱债权人的追偿,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设立抵押,损害了一般金钱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一般金钱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例如,甲欠乙100万元债务即将到期,甲知道自己无力偿还,便与好友丙恶意串通,将自己名下价值200万元的房屋以极低的价格抵押给丙,担保一笔10万元的借款。此时,乙作为一般金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与丙之间的抵押行为,从而排除该抵押对自己债权实现的影响。
- 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情况: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如果抵押权没有依法设立,那么所谓的“抵押”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金钱债权也就不存在被抵押权排除的问题。例如,以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未设立。假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双方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此时乙虽然与甲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不享有抵押权,甲的其他一般金钱债权人可以就该房屋主张权利,不存在被抵押排除的情况。
-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与优先受偿冲突情况: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无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存在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但如果存在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一般金钱债权人受偿。不过,如果一般金钱债权人能够证明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假抵押等情形,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在执行分配中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处理,有可能排除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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