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持基层政权”可能涉及多个罪名,具体定罪需根据行为特征和法律条款综合判断,常见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破坏选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若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基层政治、经济、社会秩序,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例如,长期把持村委、居委会权力,通过贿选、暴力手段控制选举,垄断基层资源,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可按此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以寻衅滋事为主
若行为人通过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财物等方式,在基层政权中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例如,为争夺基层权力,多次组织人员到政府机关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可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
若行为涉及破坏选举
根据《刑法》第256条,若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选举,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在村委会选举中,通过贿赂选民、伪造选票、威胁候选人等方式操纵选举结果的,可按此罪定罪处罚。
若行为伴随经济犯罪
若行为人在把持基层政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例如,村干部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违规发包土地、工程项目的,可按此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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