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内容可以做为庭审的依据吗-赵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行政纠纷

调解内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作为庭审的依据,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会出具确认裁定书,此时调解协议内容可直接作为庭审证据,且具有强制执行力。若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如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法院会直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签收后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庭审中可直接引用其内容。

  2. 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记录,可作为书证或证人证言提交
    若调解协议未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过程仅形成会议纪要、录音录像等记录,其性质属于普通证据。此时需满足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

    • 真实性:需证明调解记录未被篡改(如签字、录音完整性);
    • 合法性:调解程序需合法(如无胁迫、欺诈情形);
    • 关联性:需与案件争议焦点直接相关(如调解中双方承认的事实)。
      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法院可能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3. 调解中自认的事实,可能被对方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例外情形是:若调解中自认的事实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或对方能证明该自认并非基于妥协目的(如双方在调解前已书面确认该事实),则可能被法院采信。

实务建议:

  • 若希望调解内容直接作为庭审依据,务必申请司法确认或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
  • 若仅形成普通调解记录,需保留原始载体(如录音原件、签字文件),并尽量通过其他证据(如证人、书面材料)补强;
  • 调解中避免随意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尤其需明确区分“妥协性陈述”与“事实确认”。

如有具体案件场景,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细节分析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