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有名合同(典型合同)共有19种,具体分类及说明如下:
一、转移财产权利类合同
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595条: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
特点: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适用范围最广。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民法典》第648条: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
特点:公用事业领域强制缔约,涉及公共利益。
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人无偿转移财产,受赠人表示接受。
特点:单务、无偿合同,可附义务或撤销。
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667条: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
特点:分为金融机构借款(要式)和自然人借款(不要式)。
二、完成工作成果类合同
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特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等,注重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合同
《民法典》第788条: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特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需符合资质要求。
运输合同
《民法典》第809条: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特点:分为客运、货运、多式联运,涉及公共安全。
三、提供服务类合同
技术合同
《民法典》第843条:包括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合同。
特点:涉及知识产权,需书面形式,保密义务严格。
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888条: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
特点:实践合同(交付保管物时成立),可约定保管费。
仓储合同
《民法典》第904条: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
特点:诺成合同,需具备仓储设备,存货人支付仓储费。
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919条:委托人处理受托人事务。
特点:可为有偿或无偿,受托人需报告委托事务进展。
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937条:物业服务人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提供服务。
特点:需通过招投标或协商订立,业主支付物业费。
行纪合同
《民法典》第951条: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特点: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交易,报酬请求权明确。
中介合同(原居间合同)
《民法典》第961条: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
特点: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支付报酬。
四、其他特殊类型合同
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681条:保证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特点:单务、无偿合同,需书面形式,具有从属性。
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703条: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特点:包括房屋、车辆等租赁,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
融资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735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使用。
特点:涉及三方两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
保理合同
《民法典》第761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保理人。
特点:涉及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人提供融资等服务。
合伙合同
《民法典》第967条: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
特点:民事合伙(非商事合伙),需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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