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的法律规定-赵君伟律师|法行宝
2026-06-19 公司事务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诉讼人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适用。以下从法律规定、共同诉讼的认定及实务建议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该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在挂靠关系中,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发生侵权等),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可能因诉讼标的的关联性被列为共同诉讼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该条款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这是直接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诉讼人的核心依据,适用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场景。

二、共同诉讼的认定

  1. 诉讼标的的关联性

    • 合同纠纷: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签订合同,第三方起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时,被挂靠人作为合同名义主体、挂靠人作为实际履行主体,二者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关联性,需作为共同诉讼人。
    • 侵权纠纷:如挂靠人驾驶被挂靠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第三方起诉要求赔偿时,被挂靠人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挂靠人作为实际驾驶人,可能因过错共同承担责任,亦需列为共同诉讼人。
  2. 司法实践中的倾向
    法院在审理挂靠纠纷时,通常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判断是否列为共同诉讼人。例如:

    • 若挂靠协议明确约定责任由挂靠人独立承担,但第三方不知情且被挂靠人存在过错(如未尽管理义务),法院仍可能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并列为共同诉讼人。
    • 若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未参与实际经营且无过错,法院可能仅判决挂靠人承担责任,但第三方坚持起诉被挂靠人的,法院可能依职权追加为共同被告。

三、实务建议

  1. 对挂靠人的建议

    • 规范挂靠协议:明确约定责任划分(如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债务等),并留存被挂靠人知情且同意的证据(如签字盖章的协议、会议纪要等)。
    • 保留经营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明实际经营主体为挂靠人,降低被挂靠人牵连风险。
    • 及时应对诉讼:若被列为共同诉讼人,应积极举证证明被挂靠人无过错(如未参与管理、未受益等),争取免责或减轻责任。
  2. 对被挂靠人的建议

    • 严格审核挂靠资质: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挂靠人,避免因挂靠人违法行为导致连带责任。
    • 加强管理义务:如定期检查挂靠人经营情况、留存管理记录(如安全培训、财务审计等),证明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
    • 主张责任独立:若挂靠协议明确约定责任由挂靠人承担,且被挂靠人无过错,可在诉讼中主张不承担责任,并提供协议、管理记录等证据。

总结: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诉讼人的法律依据明确,但具体适用需结合诉讼标的关联性、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实务中,建议双方通过规范协议、保留证据等方式降低风险,并在诉讼中积极举证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