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十三种违法行为-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规定的十三种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这种行为直接威胁到国家秘密的安全,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 国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或处理,严禁私自买卖、转送或销毁,以防止国家秘密泄露。
  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 国家秘密载体必须通过专门的保密渠道进行传递,以确保其安全。使用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极易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4.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 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必须经过严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携带或传递出境,将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记录或存储国家秘密,以防止国家秘密被非法获取或利用。
  6.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存在安全风险,未经加密或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不得在其中传递国家秘密。
  7.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 涉密计算机和存储设备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接入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以防止国家秘密被非法访问或泄露。
  8.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 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之间必须设置严格的防护措施,确保信息交换的安全。
  9.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 非涉密计算机和存储设备不具备保密功能,不得用于存储或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0.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 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是保障其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擅自卸载或修改。
  11.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 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存储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处理,确保其中的国家秘密信息已被彻底清除,方可进行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
  12.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 私人交往和通信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以防止国家秘密被非法泄露或利用。
  13. 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 除了上述具体行为外,任何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后果与建议:

  • 法律后果:违反上述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单位也可能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秘密泄露而承担法律责任。
  • 建议:作为公民或组织,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