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追加股东的法律规定-高志和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抽逃出资的股东:

    • 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

    •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

    • 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

  1. 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请求追加的股东信息、追加理由及法律依据。
  2. 执行法院审查:

    • 执行法院会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股东的责任情况等。
  3. 听证与裁决:

    • 在必要时,执行法院会组织听证,听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拟追加股东的意见。根据审查结果,执行法院会作出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决。

三、注意事项

  1. 证据充分性:

    • 申请执行人在提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之一。
  2. 法律程序合规性:

    • 申请执行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请,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股东权益保护:

    • 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也需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法律程序提出申请。 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