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承租人的顺序,这主要依据的是《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以下是变更承租人顺序及相关条件的详细解答:
一、变更承租人的基本条件
公有居住房屋变更承租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承租人与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
承租人户口迁离: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
承租人死亡:
二、变更承租人的顺序(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且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承租人并没有严格的“顺序”要求,而是基于共同居住人的协商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按照“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情形变更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
三、特殊情况下的承租人确定
如果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且共同居住人之间协商不一致,那么出租人(或出租人授权的代理人)将在30日内按规定的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不过,具体的“规定顺序”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政策而异,通常这可能涉及到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时间、与原承租人的关系等因素,但详细顺序需参考当地的具体政策或出租人的相关规定。
四、不得变更承租人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不得变更:
五、变更承租人的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出租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变更租赁户名申请书、《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承租房屋内所有的《户口簿》、当事人对变更租赁户名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等。
受理:出租人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受理的初审工作。
办理:出租人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且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变更租赁户名审核手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出具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如果当事人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将在30日内按规定的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清晰地了解公有居住房屋变更承租人的顺序及相关条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