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才认定是惯犯-雷强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在法律语境下,“惯犯”的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且严谨的过程,它涉及对犯罪人行为模式、心理倾向以及法律规定的综合考量。以下是对“惯犯”认定的详细解释:

一、惯犯的法律内涵

“惯犯”通常指的是那些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且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人。这种多次反复实施的同一行为,在分别独立看待时可能并不一定每次都构成犯罪,但整体上却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惯犯不仅是一种犯罪类型,也代表了一种特定的犯罪人类型,他们往往具有犯罪的习癖性,即犯罪成为其习以为常的行为模式。

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惯犯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惯犯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的标准:

  1. 客观行为标准:

    • 犯罪行为的惯常性:行为人必须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这种反复性不仅体现在次数上,还体现在时间上的长期性。
    • 犯罪行为的同一性:行为人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在性质上应当是相同的,即属于同一种犯罪类型。
    • 涉案金额的累计计算:对于多次实施的同种危害社会行为,其涉案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以全面反映行为人的犯罪严重程度。
  2. 主观心理标准:

    • 基于惯常犯罪的心理倾向:行为人必须多次产生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并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这种心理倾向表明行为人具有犯罪的习癖性,即犯罪成为其习以为常的行为模式。
    • 犯罪人格的存在:惯犯往往具有某种犯罪人格,这种人格特征使得他们更容易陷入犯罪行为,且难以改正。这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两个案例为例:

  1. 诈骗罪案例:

    • 被告人王亚虽然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但根据法院的认定,其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惯犯”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这可能是因为王亚的诈骗行为虽然多次,但并未形成犯罪的惯常性,或者其主观上并未表现出基于惯常犯罪的心理倾向。
  2. 盗窃罪案例:

    • 被告人李强自2005年起累计十余次因盗窃被追责,且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再次实施盗窃行为。这充分显示了李强具有犯罪的惯常性和基于惯常犯罪的心理倾向,符合惯犯的认定标准。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与提醒

惯犯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同时满足客观行为标准和主观心理标准。对于曾触碰法律红线的人员,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摒弃侥幸心理,正视过往错误,切勿因一时贪恋再次身陷囹圄。同时,广大群众也应提高法治意识,认清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共同维护社会的平安与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