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行贿犯罪记录可以做招标资格条件吗-周国志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刑事辩护

结论: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能否作为招标资格条件,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 法律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法院依法公布,属于公开信息,招标人引用该信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实践操作:需注意两点:
    (1)资格条件需与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履行合同的能力相关(如财务状况、诚信记录);
    (2)若设置该条件,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查询渠道(如“信用中国”网站)及查询截止时间,避免因信息更新滞后引发争议。
  1. 行贿犯罪记录
    行贿犯罪记录能否作为资格条件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 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供应商若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行贿犯罪),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处“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行贿犯罪明确属于刑事处罚范畴,因此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 非政府采购项目:若招标项目属于企业自主招标(如民营企业采购),法律未明确禁止设置行贿犯罪记录限制,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与招标项目需求直接相关(如涉及廉政风险的工程、物资采购项目);
    (2)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原则(例如,若行贿行为与招标项目无关,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条件)。
  • 操作建议:
    (1)政府采购项目可直接引用《政府采购法》条款;
    (2)非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设置该条件的合理性(如项目涉及公共安全、资金密集等),并明确查询依据(如“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风险提示:
若招标人设置的资格条件被认定与项目需求无关或具有歧视性(如仅针对特定企业设置行贿记录限制),可能面临投标人质疑或行政监督部门处罚。建议根据项目性质、行业惯例及法律风险综合评估后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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