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是处断的一罪还是实质的一罪-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牵连犯既非处断的一罪,也非实质的一罪,而是属于数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但在处理上通常按一罪来处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牵连犯的定义与特征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目的行为(或者手段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犯罪人实施的某一犯罪行为,是其实现另一犯罪目的所必不可少的手段,或者与另一犯罪行为存在手段(目的)或原因(结果)的牵连关系。牵连犯具有以下特征:

  1.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牵连犯必须包含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各自构成犯罪,如盗窃枪支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
  2. 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这些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例如,为了实施诈骗而伪造公文,诈骗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二、牵连犯与处断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的区别

  1. 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具有某种情节(如连续、继续、牵连、吸收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时将其按一罪处罚。牵连犯虽然通常按一罪处罚,但其本质上是数罪,与处断的一罪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处断的一罪更侧重于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而牵连犯则更侧重于犯罪形态的描述。
  2. 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只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如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等。牵连犯与实质的一罪在本质上有明显区别,实质的一罪只构成一罪,而牵连犯则构成数罪。

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的处理原则通常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来定罪处罚。这是因为牵连犯虽然构成数罪,但各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客观上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也较强,因此按照一罪处罚更为合理。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如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例如,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罪与故意造成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等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时,应数罪并罚。

四、实例说明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为例,如果犯罪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为了实施盗窃,那么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之间就存在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通常只按照盗窃罪一罪来处罚,因为盗窃罪是重罪,且非法侵入住宅是实施盗窃的手段行为。然而,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两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很大,那么也可能对两个犯罪行为都进行处罚。

总结来说,牵连犯既不属于处断的一罪,也不属于实质的一罪,而是数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处理上,通常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你对牵连犯或其他刑事案件问题有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