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阶段追加股东的法律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公司事务

在执行阶段,确实存在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 内容: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只缴纳部分出资,且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实例:如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乙原应出资100万元但仅出资50万元,则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法律依据:同上规定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 内容: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无法偿债时,债权人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 实例:丙公司股东丁转出已出资的80万元,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丁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的8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法律依据:同上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 内容: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实例: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辛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辛为被执行人。
  4. 公司解散时未依法清算

    • 法律依据:同上规定第二十一条。
    • 内容: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或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债务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实例:壬公司未进行清算即注销,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5. 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 法律依据:同上规定第二十二条。
    • 内容:公司解散后,股东如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如隐匿、转移等,导致公司无足够财产偿债,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或恶意处置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责。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流程

  1. 申请:债权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如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证据、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证据等。
  2. 审查:执行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能举行听证会,以查明事实并作出裁定。
  3. 裁定: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法院将裁定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注意事项

  • 证据充分性:债权人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必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 法律程序合规性:债权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参加听证会等。否则,可能影响其申请的受理和裁定结果。
  • 股东权益保护: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也应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股东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来说,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要求,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