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儿子儿媳都去世,孙子未成年,监护人是谁”,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天然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所确立的。然而,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儿子的儿媳(即孙子的父母)都已经去世,那么就需要寻找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来担任监护人。
接下来,我们根据法律条款来确定监护人的顺序。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次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父母去世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他们通常具有丰富的抚养经验和深厚的亲情基础,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照顾和保护。
兄姐: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那么未成年人的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兄姐担任监护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监护能力,并且通常是在成年之后。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都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没有上述亲属的情况下,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监护人。但这一选择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由于孙子未成年,且其父母(即您的儿子和儿媳)已经去世,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孙子的祖父母(即您和您的配偶,如果还在世的话)应当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没有祖父母,那么可以考虑由孙子的兄姐(如果有的话)担任监护人。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适用,那么可以考虑寻找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后确定监护人。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变更监护关系。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