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租户对屋内用品承担维修责任 怎么写-张胜云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合同纠纷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要求租户对屋内用品承担维修责任,可以通过以下条款设计来实现,以下是具体建议:

  1. 明确维修责任范围
    条款示例:
    “承租人应妥善使用并合理维护房屋内附属设施及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门窗、管道等),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自然损耗或非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说明:需区分“人为损坏”与“自然损耗”,避免责任模糊。建议附《房屋设施及用品清单》作为合同附件,逐项列明物品名称、品牌、型号及状态,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2. 细化维修流程与费用承担
    条款示例:
    “承租人发现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配合维修。若因承租人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承租人需承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承租人垫付的,可凭有效票据向出租人报销。”
    说明:明确通知义务与配合义务,防止租户拖延维修导致损失扩大。同时规定费用结算方式,避免纠纷。

  3. 设置维修保证金条款(可选)
    条款示例:
    “承租人需在签约时向出租人支付**元作为维修保证金。租赁期满后,经查验房屋设施无损坏或损坏已修复的,出租人应全额退还保证金;若因承租人原因需扣减保证金的,出租人需提供书面说明及费用凭证。”
    说明:保证金可约束租户履行维修义务,但需注意金额合理性(通常不超过1-2个月租金),且退还条件需明确。

  4. 禁止性条款与违约责任
    条款示例:
    “承租人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房屋设施或用品。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视为违约,需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说明:防止租户擅自维修导致二次损坏,同时强化合同约束力。

注意事项:

  • 条款需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维修义务)及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维修义务)的规定,不得完全免除出租人法定维修责任。
  • 避免使用“一切损坏均由租户承担”等绝对化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而无效。
  • 建议根据房屋实际情况调整条款,例如精装修房屋可扩大租户维修范围,老旧房屋可明确自然损耗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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